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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和17世纪英格兰大众信仰研究

717

超自然的解释在医务领域特别具有吸引力,在那里,人们面对形形色色的意外事故而表现出来的无能为力是最明显的。


718

世俗人就从这样的解释中得到了知识上的某种满足。妖巫信仰还有助于掩盖当时医务工作者的不足之处。


731

在妖巫案件中,从最初的告发到最后的法庭听证,整个程序中的每一个阶段都使我们感到,人们对于他们业已相信的事情很少去寻求高度的证据。在当时,不管什么种类的罪行,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往往对他不利,而且对于妖术定罪的证据标准尤其不确实。


738

于是,就有两个基本特色构成了16世纪和17世纪英格兰大多数妖术控告的背景。第一,发生了个人的灾殃,但是又没有立即显示出自然的解释。第二,受害一方意识到了曾得罪过一个邻居,通常是未能履行习惯上的社会义务。


741-742

在社会历史学家看来,妖巫信仰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当时社会结构中的弱点。妖巫及其受害者基本上是应该和睦相处的两类人,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他们生活在一种隐含敌意的状态中,而社会对此敌意并未提供正当的排泄渠道,他们不能互相诉诸法律,也不能求助于公开的暴力。


743

随着村社中贫穷成员地位的日益恶化,古老的博爱互助传统也受到了经济新发展的腐蚀,诸如渴望土地、物价上涨、农业专业化的发展,以及城镇的扩大和商业性道德价值观的发展。伴随这些趋势而来的是解决村庄纠纷的旧机制的消失,这些机制本来是由庄园法庭和宗教性行会所提供的。[545]当时的许多人认为,他们的时代是一个分裂的时代,与消逝了的中世纪的协调一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744-745

16世纪里有一项革新无疑削弱了互相友爱的古老传统,这就是全国性的《济贫法》,它由都铎王朝的一系列法规所构成,它设立了贫民管理员,负责征收地方税和供应教区受赡养成员的食品。它令户主的道德义务变得模棱两可。政府一方面禁止任意的乞讨,另一方面又继续主张每个教区的居民都得对其贫民负责,甚至允许在教区内乞讨——只要贫民管理员许可的话。布道坛上的教士仍然竭力主张博爱的道德义务,尽管许多地方政府已经禁止户主施舍上门乞讨的乞丐。

公共慈善事业和私人慈善事业之间的貌合神离加剧了同时代人对待贫民的含糊性。

在这样的环境下,妖巫信仰有助于在其他社会和经济力量暗中削弱博爱和睦邻的传统义务时支持这种义务。对妖术报复的恐惧是抵制背弃旧道德准则的一股强大的威慑力量,因为它表明对一个邻人缺乏仁慈就会迅速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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