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行

读万卷书,观万般事,行万里路

《学说汇纂(第2卷)》费安玲 主编

中政法罗马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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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历史所能够告诉我们的东西:在债的关系上越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去设定债的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的领域就越是得到扩大;但是在物权领域,如果允许私人去自由地创设物权,那么只会导致自由的空间的萎缩。毫无疑问,如果允许基于个人的意志去创设一种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关系,那么就间接地缩小了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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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的适用领域上有一个外在的限制,也就是受到物的法律性质的制约。不仅那些属于圣物或者被献祭给较低等级的神灵的物品,比如说坟墓,不得处于私人所有权之下,那些所有的属于“公共的物”(res publica)也不得处于私人所有权之下。属于中央国家或个别的自治市的土地、建筑、道路设施等等都是如此。但是也存在一些物品不能被个人据为己有,对于这些物品,在罗马法学发展的黄金时代中,马尔其安的一个片段称之为“根据自然发被所有的人的共有的物”(naturali iure commu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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