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阿尔多·贝特鲁奇 著,徐国栋 编,中政法,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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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上,基督教的普遍推行决定了教权与帝权的分离。主持宗教与主持国政的不再是同一人。前一权利由教会承担,它有自己的等级制度和条例;后一权利由皇帝和他的官吏们承担。一方面,教会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后来它们被称作教会法;另一方面,国家建立在适当的法律基础上,它常常干预并调整与教会的关系,为此创造了特别的、后来被称作教务法(Diritto Ecclesiastico)的公法部门。